08.31.09
Posted in Uncategorized Articles, 滴小世界 Italiana at 12:30 am by Italiana
有個孩子對一個問題一直想不通:為什麼他的同桌的同學想考第一名就考上第一,而自己想考第一卻才考了全班第二十一名?
回家後他問道:「媽媽我是不是比別人笨?我覺得我和他一樣聽老師的話,一樣認真地做作業,可是,為什麼我總是比落後他?」
媽媽聽了兒子的話,感覺到兒子開始有自尊心了,而這種自尊心正在被學校的排名傷害著。她望著兒子,沒有回答,因為她不知道該怎樣回答。
又一次考試後,孩子考了第十七名,而他的同學還是第一名。回家後,兒子又問了同樣的問題。她真想說,人的智力確實有三六九等,考第一的人,腦子就是比一般的人靈活。
然而這樣的回答,難道是孩子真想知道的答案嗎?她慶幸自己沒說出口。
應該怎樣回答兒子的問題呢?
有幾次,她真想重覆那幾句被上萬個父母重覆了上萬次的話–你太貪玩了,你在學習上還不夠勤奮,和別人比起來還不夠努力……以此來搪塞兒子。
然而,像她兒子這樣腦袋不夠聰明,在班上成績不甚突出的孩子,平時活得還不夠辛苦嗎?所以她沒有那麼做,她想為兒子的問題找到一個完美的答案。
兒子小學畢業了,雖然他比過去更加努力,但依然沒有趕上他的同學,不過與過去相比,他的成績一直在進步。為了對兒子的進步表示讚賞,她帶他去看了一次大海。
就是在這次旅行中,這位母親回答了兒子的問題。
現在這位兒子再也不擔心自己的名次了,也再沒有人追問他小學時成績排第幾名,因為他已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考上了大學。
放寒假回來時,母校請他給同學及家長們做一段演說。
其中他講小時候的一段經歷:「我和母親坐在沙灘上,她指著前面對我說,你看那些在海邊爭食的鳥兒,當海浪打來的時候,小麻雀總能迅速地起飛,牠們拍打兩三 下翅膀就升入天空;而海鷗總顯得非常笨拙,牠們從沙灘飛入天空總要很長時間,然而,真正能飛越大海橫過大洋的還是海鷗。」
這場演說使很多母親流下了眼淚,其中包括他自己的母親。
這位母親從不說一些令孩子洩氣的話,在找不到適當的答案前寧可沉默,以自身之受去支持孩子的一步步成長,孩子在這樣寬容的環境下,最後交出優秀的成績。
教育,是對生命個體的尊重和喚醒,是對人的內在潛能的開發和拓展,讓孩子健康地生長,需要一種平和的心境,一種智慧的胸襟,一種獨特的的魅力,這一切必須以寬容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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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Uncategorized Articles, 滴小世界 Italiana at 2:02 am by Italiana
人生中,每一件事情,都有轉向的能力。
在美國某個城市,有一位先生搭了一部計程車要到某個目的地。 這位乘客上了車,發現這輛車不只是外觀光鮮亮麗而已,這位司機 先生服裝整齊,車內的佈置亦十分典雅,這位乘客相信這應該是段很舒服的行程。
車子一啟動,司機很熱心的問車內的溫度是否適合?又問他要不要聽音樂或是收音機?
這位司機告訴他可以自行選擇喜歡的音樂頻道,就在車內,這位乘客選擇了爵士音樂,浪漫的爵士風不禁讓人為之放鬆。 司機在一個紅綠燈前停了下來,回過頭來告訴乘客,車上有早報及當期的雜誌,前面是一個小冰箱,冰箱中的果汁及可樂如果有需要,也可以自行取用,如果想喝熱 咖啡,保溫瓶內有熱咖啡。
這些特殊的服務,讓這位上班族大吃一驚,他不禁望了一下這位司機,司機先生愉悅的表情就像車窗外和煦的陽光。 一會,司機 先生對乘客說:「前面路段可能會塞車,這個時候高速公路反而不會塞車,我們走高速公路好嗎?」
在乘客同意後,這位司機又體貼的說:「我是一個無所不聊的人,如果您想聊天,除了政治及宗教外,我什麼都可以聊。如果您想休息或看風景,那我就會靜靜的開車,不打擾您了。」
從一上車到此刻,這位常搭計程車的乘客就充滿了驚奇,他也不禁問這位前方的駕駛:「你是從什麼時候開始這種服務方式的?」
這位專業的司機說:「從我覺醒的那一刻開始。」
司機繼續說道那段覺醒的過程,他一直一如往常,經常抱怨工作辛苦,人生沒有意義,但在不經意裡,他聽到廣播節目裡正在談一些人生的態度,大意是你相信什 麼,就會得到什麼,如果你覺得日子不順心,那麼所有發生的都會讓你覺得倒楣;相反的,如果今天你覺得是個幸運的一天,那麼今天每次所碰到的人,都可能是你 的貴人。
所以我相信,人要快樂,就要停止抱怨,要讓自己改變。 就從那一刻開始,我創造了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第一步我把車子內內外外整理乾淨,再來裝一支專線電話,印幾盒高級的名片,我下定決心,要善待每一位乘客。
目的地到了,司機下了車,繞到後面幫乘客開車門,並遞上剛剛說過的名片,說聲:「希望下次有機會再為你服務。」 結果,這位計程車司機的生意沒有受到不景氣的影響,他很少會空車在這個城市裡兜轉,他的客人總是會事先預定好他的車,他的改變,不只是創造了更好的收入, 而且更從工作中得到自尊。
這個故事,可以讓我們得到一些啟示。
一、每一個人其實都想過更好的生活,但卻不希望改變自己,然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一分耕耘就會有一分收獲,如果你希望擁有大成就,你就必須具備一個像贏家的思考態度或行為規範。
二、改變的力量可能來自於權威,像是透過罰則來建立騎機車要戴安全帽的習慣,然而這種方式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另一種力量來自道德,是內在慈悲的綻放,是 推己及人的情懷,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覺醒。 當一個人真的了解抽煙會影響他人健康,而那種為他人著想的改變,就是道德的力量。
三、你可以選擇你要的人生。
抱怨只會讓事情更混沌,你可以選擇早晚抱怨別人,也可以在覺醒後力圖振作,它不一定是推翻過去所有的生活步調,它可以是一個當下念頭的轉換,或是一個行為的修正。 不放縱自己的言行,讓自己的善言善行慢慢變成良好的習慣,而人的機運也將慢慢改變。
四、現在開始,永不嫌遲。
一個好的故事可以純欣賞,但也可能成為改變一個人的契機,知道自己要改善的地方,並且致力去完成它,才是真正有勇氣的人,而成功總是屬於那些堅持到底的人。
現在,你可以反省一下現在的生活,為了要有更美好的生活,有哪些思考與行為上的習慣是要改變的呢?立即去做吧!所有的改變都是從這一刻開始的。
不放縱自己的言行,讓自己的善言善行慢慢變成良好的習慣,而人的機運也將慢慢改變,樂觀的心靈富翁,觀念影響性格,性格影響命運! 我們對事物的看法,會在無形中慢慢影響我們的行為,進而影響到整個人生。
記得有一次搭朋友的車到某基金會談公務,途中他忽然將車停在路邊,然後跟我說前面不遠處有一家蚵仔麵線很有名,我們一起去吃。坐下來才吃沒多久,發現到友 人的車子被拖吊車拖吊著,拖吊車因為停紅燈而剛好停在我們不遠的前面。我下意識的趕緊站了起來想追出去,這才發現到身邊的友人竟然無動於衷的繼續吃著他的 麵線。
他當然不是沒看到車子被拖吊,他對我說:「還是坐下來吃麵線吧,反正車子都被吊了,跑出去也無濟於事,不要連享受一碗麵線的幸福也被放棄了。」 前面有陰影,你看到的是晦暗,還是背後一直跟著的陽光?
外面吹著風,你是無奈的撥弄亂髮,還是將風箏放上高高的藍天?
天空下著雨,你是抱怨地上的泥濘,還是等待雨後的七色彩虹?
漆黑的夜裡,你是縮在屋中一角,還是走出屋外仰望星星?
一個人的時候,你是覺得孤單寂寞,還是找到心靈的寧靜角落?
你要當一個樂觀的心靈富翁,還是沮喪的心靈乞丐?
朋友,觀念與看法真的很重要,想想看你夠樂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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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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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7.06.17
開羅宣言無效論、美屬論都像瞎子在摸象
長期以來,統派都主張中國是依1943年美國、英國及中國三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所稱「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而重新取得台灣的主權。他們把開羅宣言當作台灣歸還中國的依據,可見他們認為開羅宣言具有條約的性質。開羅宣言是否條約?這是第一個問題。
如果開羅宣言是條約,這就牽涉到兩個較根本的問題。一個是條約是否台灣的這塊領土由日本轉換到中國唯一的依據?另一個是這份日本沒參加的條約的效力是否及於日本?
由此可知統派立論的大前提有兩項。一、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二、條約的效力及於第三國。小前提是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傳統獨派一直針對小前提「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在找反證。有人說開羅宣言沒簽字,因此無效。有人說不管有無簽字,充其量只是公報聲明而已,不是行政協定,更非條約。例如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FAPA)最近接到美國國家檔案室一封信,說美國檔案室保管的條約或行政協定找不到開羅宣言,因此認為又多了一項證明「開羅宣言不是條約」的證據,因而樂不可支。
但是,大前提必須是真,辯論小前提的真假才有意義。如果大前提是假,辯論小前提豈非白忙一場?辯贏了,也是白高興一場。傳統獨派一直強調「開羅宣言不是條約或無效」,以否定統派的小前提,就隱含承認其大前提是真的意思。問題是大前提是真嗎?
其實,統派所設的上述兩個大前提都是假的,因此小前提「開羅宣言是有效的條約」真不真,根本不重要。
先就大前提的第二項「條約效力及於第三國」而言。
在私法上,有所謂所有權絕對的原則,即個人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又有契約效力相對性原則,即契約效力只及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不及於第三人。因此,某人的土地,除非所有權人同意或經法院判決,其他人不得擅自以單獨行為或以契約來加以處分。
在國際法上,也有主權絕對的原則,即一個國家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1933年蒙特維地歐公約第5條、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2條d項參照)。也有條約的效力相對性原則,即條約的效力只及於訂約當事國,不及於其他國(1969年維也那條約法公約第34條參照)。因此,某國的領土,除非經該國同意或經國際法院判決,其他國不得擅自以單獨行為或以條約來加以處分。
開羅宣言即使是條約,其效力也不及於當時擁有台灣主權的第三國日本。這是國際法的常識。可見用常識就可以認定大前提的第二項「條約效力及於第三國」是假的。這部分是假的,對於統派不利。
至於,大前提的第一項「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如何呢?
條約是領土變動的依據,如1895年的下關條約(俗稱馬關條約)使台灣的主權由中國移轉到日本。但領土的變動並不是一定依據條約。其他如時效、裁判、人民自決及一方拋棄、一方先占等也是依據。這也是國際法的常識。因此,用常識也可認定統派大前提的第一項「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也是假的。不過,這部分是假的,倒對於統派有利,甚至可以讓統派的理論從死胡同中脫困。
台灣的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日本轉換到中國的法律依據有三:一是日本拋棄,二是中國先占,三是台灣人民同意。其中「日本拋棄」牽涉到條約,不過指的是戰後和約,不是開羅宣言。又三項法律依據中「台灣人民同意」這項是關鍵,而日本拋棄及中國先占只是其基礎而已。
為什麼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呢?尊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是現代國際法的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順應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拉丁: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英: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法:A qui consent on ne fai pas de tort. 德:Dem, der es so haben will, geschiebt kein Unrecht.),就是這個意思。
例如國際法上的「托把原則Tobar Doctrine」認為依革命方式成立的政府,他國不得予以承認,須該政府舉行大選,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後,才可以加以承認。
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彩,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對台灣被歸為中國的一省興高采烈。台灣人民長期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的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陳水扁總管又一再強調「不宣佈獨立」。這些歷史事實在在說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請問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能說這個賊非法佔領這個人的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的產權給他,那個人就同意照辦了,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
因此,在探討台灣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台灣人民同意中國佔領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主權歸屬的關鍵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
但是,主張中國政權非法佔領台灣,或台灣法理上不屬於中國的傳統獨派,一直忽略了台灣人民意思這個關鍵。當然,台灣人民的意思不利於傳統獨派的理論構成,傳統獨派予以忽視,還情有可原。可笑的是,台灣人民的意思有利於統派的立論,但統派也一直忽略這個關鍵,反而誤認開羅宣言是關鍵。
如上所述開羅宣言不是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上依據,更不是唯一的依據。因此,在探討台灣主權歸屬問題時,開羅宣言不重要。統派的理論繞著開羅宣言轉,轉不出去。傳統獨派也跟在統派後面轉,也轉不出去。結果都在空轉。
但開羅宣言難道完全沒有意義嗎?倒也不是。開羅宣言雖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但有重大的政治上意義。析言之,開羅宣言含有美、英兩國同意中國取得台灣主權的意思。雖然中國取得台灣主權,法律上不須經美、英兩國同意(就像新國家的成立不須經他國承認一樣),但政治上如有美、英兩國同意,則可減少中國取得台灣主權的爭議。中國取得台灣主權之事,日本同意,台灣人民同意,美、英兩國也同意,事實上其他各國也都同意,這就不構成國際爭端,有助於區域的安定,世界的和平。
美屬派要把台灣硬塞給美國,荒謬!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7.10.02
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不論它的全稱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是全世界的共識,但中國本身也要同意這種主張,那我的主張才有一點道理。如果連當事國中國都不認為台灣屬於中國,而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不是有病嗎?
林志昇這群「美屬派」的台灣人主張台灣屬於美國,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同意他們的主張,連美國本身都不同意這種主張。這種主張顯然不合理。
人家美國不同意他們的主張,他們除了告人家(鐵定敗訴)之外,居然還跑到AIT對人家示威抗議。
我只聽說韓國人抗議日本,說獨島屬於韓國,不屬於日本,不曾聽說韓國人抗議日本,說獨島屬於日本,日本怎麼可以不要?我也只聽說中國人抗議日本,說釣魚台屬於中國,不屬於日本,不曾聽說中國人抗議日本,說釣魚台屬於日本,日本怎麼可以不要?
在一般私法訴訟案件,我也只聽說原告主張權利屬於自己,說:「這塊地是我的,不是被告的」,不曾聽說原告主張權利屬於被告,說:「這塊地是被告的,被告怎麼可以不要?」
美國一再說台灣問題要由台灣海峽的兩方,也就是台北和北京,和平解決。可見美國不認為台灣是他們的。「美屬派」的台灣人居然抗議美國,說台灣屬於美國,美國怎麼可以不要?也就是說,這群台灣人要把台灣硬塞給美國。
天下荒謬絕倫的事,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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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要為「一中」辯護?
◎ 沈建德(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自由時報 2009-08-09
「林志昇控美案」據傳扁願赴美作證,程序上合不合美國司法是一個問題,但實質上可能會落入為一中辯護的圈套,不得不小心。
因被告上月提出訴願書,引用美國國務院前首席法律顧問Whiteman的國際法概要第一冊第二七二頁說,開羅宣言「台灣交給中國美國有簽名」、表達了「台灣交給中國」的意向。但是經查該書僅複述開羅會議的新聞稿內容,沒說美國有意向,也沒說有簽名。被踢爆後,原告趕緊澄清,說是美國律師所為。但去年十一月三日他們給美國高等法院的上訴書第十四頁也寫得完全一樣,很難交代。
本案的被告美國(由國務院代表),其立場是一九七九年與中華民國斷交之前,認定台灣屬中華民國(原文為prior to 1979, it wa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ROC included Taiwan),清楚表示在二○○七年四月五日的答辯書上,並舉出「中美協防條約第六條」有關協防領域「就中華民國而言是台灣、澎湖」,來支持它所持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論點。
而批准中美協防條約的美國參議院,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提出的審查報告說,開羅會議美國同意戰後台灣交給中華民國(agreed that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綜合美國國務院和參議院的意見得到的結論是,身為被告的美國,根據開羅宣言,認為一九七九年以前台灣屬中華民國。而原告所論述者與此相同。雖都是錯誤,但在一中論述上原告被告合流,不管訴訟的結果如何,台灣都是輸家。
由於台灣主權被視為是告美案爭點,但原告對台灣主權的敘述卻和被告的美國的一中政策吻合,國務院對原告的訴願書不答辯是否與此有關,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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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屬於中國的理由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9.23
註:本文已刊載於「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9.25 第653期「建國相談室」專欄。
台灣是否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現狀認定的問題,在台灣內部眾說紛紜。
統派當然認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屬於「中國」(或者說「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傳統獨派,大多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尚未正常,要正名、制憲之後才能正常(正名制憲派)。但有些人認為台灣雖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也不屬於中國、美國或其他國家,迄今地位未定(地位未定派)。有些人則認為台灣是美國的屬地,台灣獨立是要脫離美國而獨立(脫美獨立派)。有些人甚至認為台灣是在聯合國託管狀態下,台灣獨立是要脫離聯合國託管而獨立(脫聯獨立派)。
哪一個說法才對呢?很不幸的,傳統獨派都錯誤,統派才是正確的。在現狀的認定上,我和統派看法一樣──台灣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律上(de jure)統一,屬於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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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不是統派,因為在理想上,統派主張走向事實上統一,我則主張法律上獨立。我是新觀念的獨派,
姑且稱為「脫中獨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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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台灣屬於中國呢?這要先從法律的條文或原則的基本結構談起。
一項法律的條文或原則有兩個部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某項具體的法律事實符合法律的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要件,就會自動產生該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效果。所謂法律效果,通常指權利或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定是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出賣人或買受人各有各的權利或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清償)是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支付價金的義務消滅。
台灣的領土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屬於日本,應無疑義。問題都發生在終戰之後。終戰後台灣的領土主權如何變動,牽涉到哪些法律的條文或原則,以及發生哪些法律事實,必須逐一考查,整體衡量,才能妥當。傳統獨派在台灣現狀的認定上,不是犯了「邏輯演繹,昧於事實」,就是犯了「瞎子摸象,以偏概全」的錯誤。
有人說領土的移轉必須依據條約。也就是說,只有「條約的簽訂」這項法律事實才能產生領土變動的法律效果。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的第2條只記載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已,沒有說要把台灣的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因此,中國不能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云云。按條約固然是領土變動的依據,如1895年的馬關條約使台灣的領土主權由中國移轉到日本。但國際法的法源,除了條約之外,還包括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甚至判例、學說(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因此,領土的變動並非只有經由條約一途,經由其他法律事實,如時效、先占、人民自決等,以適用有關的國際法原則也可以發生。
又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之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陸續發生,不僅舊金山和約的簽訂這一項而已。傳統獨派都很重視舊金山和約,幾乎把它當作帝王條款。脫美獨立派、脫聯獨立派甚至單從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加以演繹,而把六十多年來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棄置不顧,最後得出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的結論。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嗎?天啊,真是活見鬼!去街上走走看看,問一問路人吧!脫美獨立派、脫聯獨立派就是「邏輯演繹,昧於事實」的概念法學派。
美國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書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這是對只會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邏輯演繹,而不顧經驗事實的「概念法學派」的批判。當然,霍爾姆斯的意思不是說法律的運作可以違反邏輯。他只是強調經驗事實的重要而已。也就是說,法律的運作也要從經驗上、事實面出發,不能只是從抽象的條文概念,作邏輯演繹而已。
台灣的領土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日本轉換到中國的法律依據,除了條約拘束的原則之外,尚有先占原則、有效統治原則、人民自決原則等。相關的法律事實有三:一是中國占領(不只受降,還想建省),二是日本拋棄(投降時及簽和約時),三是台灣人民同意(人民自決權的另類行使)。其中台灣人民同意這項是關鍵。如台灣人民不同意,中國占領也沒用。台灣人民既已同意,日本不拋棄也沒用。
為什麼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呢?尊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人民自決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順應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就是這個意思。
例如國際法上的「托巴原則(Tobar Doctrine)」認為依革命方式成立的政府,他國不得予以承認,須該政府舉行大選,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後,才可以加以承認。
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彩,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對台灣被歸為中國的一省興高采烈。台灣人民長期以來,尤其民主開放以後,不斷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的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管陳水扁於執政時一再強調「不宣佈獨立」。最近選出的總管馬英九認為兩岸非兩國,台灣只是地區,反對台灣獨立,更不在話下。也就是說,台灣人民六十多年來行使人民自決權的結果,不是如一些傳統獨派說的,因所謂「人民的有效自決」而使台灣進化成國家。相反的,歷史事實在在說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請問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能說這個賊非法占領這個人的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的產權給他,那個人就同意照辦了,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
因此,在探討台灣的領土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六十多年來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占領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
************ 參考資料****************
現代版未定論 反統又反獨 【聯合報╱林濁水/民進黨籍前立委(台北市)】
此文原刊於【2009-05-09/聯合報/A17版/民意論壇】
淪為統獨爭戰之地的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大家就要為台灣地位未定論大吵一架。
未定論是韓戰之後美國為抵擋中國併吞台灣,為台灣在國際法上安排,留待台灣透過自決解決主權的一個策略。然而近年來台灣內部對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爭吵,其實 已和解決當前台灣國際地位沒有關連,而純粹是國內政治鬥爭時消費的議題而已。最典型的是陳水扁,按理他應最支持未定論否定中華民國的立場,但二○○四爭論 時,他唯恐威脅到自己當中華民國總統的合法性,居然說無法接受未定論,還更肉麻地說「我們必須感恩不能忘本…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連結,特別在一九四九年前 (在大陸)幾十年的時間不能抹殺」。
說現在台灣地位未定論,和解決台灣國際法上的主權無關,倒不是因為國際上已像馬總統在二○○四年或近日統派人士說的,未定論已成昨日黃花;事實上國際上重 要國家直到現在從來沒有放棄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場,最近日本駐台代表齋藤的發言就是明證,不久前美國力阻南韓籍秘書長潘基文把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解釋 為,聯合國已決議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又是一例。
追根究柢,美國所謂維持現狀,不統不獨的說法,也只能解釋成未定論。
因此,我們說未定論現在已和解決當前台灣國際地位無關,是指美國在初提未定論時,是和台灣住民自決或由老蔣宣布獨立掛勾的。在兩者掛勾時,維持地位未定並 不是美國的優先選項,獨立或兩個中國才是。在退出聯合國之後,所有的主要國家雖然台灣地位未定論不變,但已經和台獨、兩個中國脫勾,甚至否定台灣住民自決 的權力。新版地位未定論對台灣變成了兼有反獨和反統的雙重意涵。
既然如此,當齋藤提起未定論,統獨基本教義派人士無論大動肝火或欣喜若狂,完全是無厘頭。
就統派人士來說,未定論是有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意義,但如今他們對馬英九不論在國際或兩岸的場合都放棄一中各表,甚至主張不統不獨都不生氣了,實在沒理由對齋藤暴跳如雷,更何況如今的未定論已無支持台獨的意涵了。
就獨派人士來說,現代版的未定論,不統的內涵固然值得肯定,但其中不獨、甚至不接受公投的意涵,獨派人士應該大大生氣才對,怎麼對齋藤敬佩有加?
未定論版本已經和當年大不相同了,但統獨基本教義派,時間卻永遠停格。由於時間停格,主張統獨時所引用的根據也都仍然是一甲子前的國際條約,獨派援用舊金山和約,馬派援用中日和約,坦白說,這些論述在國際上一點意義也沒有。
更糟的是,這兩項條約(包括開羅宣言)根本都是當年國際強權權力縱橫捭闔下的產物,處理的也只是對台灣人民來說是壓迫者的國共政府間的問題,基本上把台灣人民當作爭奪的財產,而不是土地上的主權者。
在台灣人民仍未有追求民主以實現當家作主的足夠意志的當時,無奈地從國際強權的角度看台灣地位,縱使是不得已的無奈,然而在已經民主化的今天,無論統獨的基本教義派,不回歸到人民主權的立場,卻奉昔日強權主導,而如今只剩歷史意義的條約為聖經,實在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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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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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這兩天林怡君檢察官在陳水扁的貪污案中,引用媒體報導的資料,以PowerPoint簡報圖片方式論告。挺扁派對此大表不滿。有人甚至說:「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證據,媒體的報導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云云,一副比林檢察官懂法律的樣子。身為執業二十年律師,稍懂法律的我,實在看不下去,忍不住要罵他們一句:「你們懂什麼!」
刑事案件在最後辯論的階段,檢察官及被告除了就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之外,也可就科刑的範圍表示意見(參照中華民區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是法官量刑時參考的事項(見中華民區刑法第57條第10款),檢察官當然可以在辯論時就此表示意見。
在一般刑事訴訟,因為要交互詰問,故檢察官在證據調查階段比較用心。到了辯論階段,檢察官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的陳述,往往只有簡單的「請依法判決」一句話而已。扁案最後辯論時,我沒有到場旁聽,不曉得林怡君檢察官在論告時,花了多少時間就陳水扁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加以論述,但料她一定不是只講「請依法判決」一句話而已。
林檢察官可能鑑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及其證據已經在辯論前提出,而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在調查證據時都已辯論過,故在論告時把 重點放在先前沒講到的陳水扁的犯罪後態度方面。
林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證據,應是事實,但她是把媒體的報導是當作陳水扁犯罪後的態度的證據,不是當作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媒體的報導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而言,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這是法律的ABC,林檢察官會不知道而糊里糊塗拿來當陳水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嗎?
媒體只簡略報導,說林檢察官引用媒體報導的資料,數落陳水扁的不是,並未明確指出媒體報導的資料只是用於證明陳水扁犯罪後態度惡劣,不是用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在。但細心的閱聽人還是可以從媒體的報導看出這點。
不過,挺扁派們自以為是,從媒體的簡略報導加以渲染,說林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作派犯罪的證據。這真是胡扯。胡亂引用媒體報導當證據是誰?不是林檢察官,而是這些挺扁派──他們引用媒體的報導當作林檢察官不懂法律ABC的證據。這不是無理而傲慢嗎?
至於媒體的報導可不可以當作派犯罪後態度惡劣的證據呢?這需進一步加以說明。
刑事訴訟上,事實的證明有兩種,一是「嚴格的證明」,一是「自由的證明」。前者指依有證據能能力,並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所得的證明(參照中華民區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後者指不依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或不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所得的證明。
什麼事實須要「嚴格的證明」呢?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要「嚴格的證明」,可想而知。就扁案而言,就是貪污的構成要件事實要「嚴格的證明」。至於陳水扁犯罪後的態度這項事實,如前所述,僅供法官量刑的參考而已,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只要「自由的證明」就夠了,也就是說,不必依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或不必經合法調查(參照中華民區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174號刑事判決)。
因此,林檢察官引用無證據能力的媒體報導,當作陳水扁犯罪後態度惡劣的證據,於法並無不合。
無知的扁派胡亂鬼叫,真是可笑。其中有人還當過陳水扁的「國策(不知哪一國的策)顧問」呢!有此無知的顧問,難怪陳水扁會被「顧」到監牢裡。
有些「國策顧問」卸任後,現在繼續當「扁策顧問」。
他們看不慣泛藍媒體對陳水扁貪腐的批評,說:「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天啊!他們指責泛藍媒體之餘,也不想想自己。他們有資格講這句話嗎?對於正在進行的扁案,他們豈只是評論而已。他們惡言攻擊檢察官林勤綱、林怡君、法官蔡守訓,已達到醜化司法,敵視法庭的程度。
套用上面引述的「扁策顧問」所說「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這句話,我奉勸陳水扁:「乾脆廢了“扁策顧問”算了。」。否則,你會被這種兩光的顧問繼續「顧」在監牢裡,關到老。
作者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建國廣場創立於1995年7月,以台灣建國理念的宣揚與實踐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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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認識的林勤綱
──陳水扁起也斯人,落也斯人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9.08.05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勤綱前幾天在「錢總管」陳水扁貪污案中論告,提到三十年前他和陳水都是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一起為台灣的民主自由打拼,如今陳水扁竟然成為貪污犯,要由他在法庭來控訴扁的罪行的時後,聲淚俱下。他問扁:「過去的理想、過去的夢想,你都忘了嗎?」。他並對扁說:「親愛的朋友,請原諒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
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扁案已半年多,紛紛擾擾,媒體上一天到晚充斥陳水扁、他的律師和探監人的鏡頭,好像忘了檢方的存在。很少人知道林勤綱是誰,當然更不知他和陳水扁同屬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林勤綱當庭「爆料」後,大家才注意到他。
林勤綱以昔日戰友的身分指控陳水扁的罪行,相當震撼人心,也搶盡陳水扁最後答辯的鋒頭。他的「爆紅」引起陳水扁的慌張。陳水扁第二天透過探監的人傳話,說他不認識林勤綱,意思是:「誰是你的戰友啊!」。挺扁派見陳水扁被林勤綱打的潰不成軍,一個個衝出來咬林勤綱。其中有人甚至說林勤綱不是扁的戰友,甚而也不是「綠色」,林不過是司法機關塑造的「綠色樣板」,用來迫害陳水扁而已。這些人護主心切,已到歪曲事實,口不擇言的程度。
林勤綱和陳水扁的關係如何?在陳水扁否認相識林,和不明究裡的扁的打手胡亂醜化林的情況下,身為三十年前林勤綱同事的我必須跳出來說幾句公道話,以正視聽。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我和林勤綱雖然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前後同事近兩年之久,但並無深交。結束同事關係後的前幾年,我曾到他任職的辦公室向他討教幾次。他當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時,有一件我辯護的刑事案剛好是他審理的。那是我們最後一次的相見。這十多年來,我不曾在法院再碰到過他,遑論私下聯絡了。
我和林勤綱同事是在張德銘律師的事務所。張德銘1938年出生,1960年台大法律系畢業(范光群、黃柏夫、賴浩敏、張麟徵、林永謀、張富美、王澤鑑是他的同班同學),1965年考上律師(當年只有六人上榜)。林義雄、姚嘉文二人是張德銘台大法律系的學棣,都是1966年考上律師(當年只有五人上榜)。張德銘,林義雄、姚嘉文分別執律師業後,充滿改革理想,曾共同成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推展平民法律扶助(Legal Aid)的理念。
隨著姚嘉文、林義雄1975年為「虎落平陽」的郭雨新打官司,涉入敏感的政治案件之後,張德銘也為1977年發生的中壢事件的被告邱奕彬(被訴偽證罪)辯護,參與了政治案件。張德銘在中壢事件的案件敗訴後,寫了一本小書,叫做「公道何在」。當時年少氣盛,被中壢事件點醒頭腦的我,看了那本書之後,寫了一封信給張德銘,表示欽佩,並毛遂自薦,希望能到他的事務所學習法律實務。張德銘接到我的信後,約見我並收留我在他的事務所當助理。那是1979年春天的事。
那時張德銘的律師事務所在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位於台大法學院旁邊。我去上班時,張德銘已聘僱了五、六位職員。林勤綱是他聘僱的律師,月薪一萬多元。徐永鎮是他聘僱的土地代書,其他都是法律助理、行政助理。有一個叫陳淑暖的法律助理(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後來也投身政治,曾當過民進黨的宜蘭縣議員。另一個法律助理叫林維堯,後來也考上律師執業。
林勤綱1953年出生,台大法律系畢業,1977年考上律師(當年只有七人上榜)。他比我早進張德銘的律師事務所。他會在那裡上班大概有幾個原因。第一,張德銘有位離職的法律助理叫做彭欽昌的跟他是台大法律系同學,彭引薦他入張德銘的事務所。第二,林勤綱是台北市人,家住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張德銘的事務所附近(他在台大法律系讀書時,根本沒住宿舍的必要,何來陳水扁室友之說,真是莫名其妙)。在張德銘的事務所上班最方便。第三、林勤綱那時正在讀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他的指導教授是陳棋炎,碩士論文寫離婚監護方面的問題)。上班地點和上課地點近在咫尺,可以兼顧。我常看他從法院開庭回來,又匆匆趕去學校上課,或相反情形。
林勤綱個子不高,面目清秀(但現在身材已發福,讓陳水扁都認不出來了),文質彬彬,長得像中國的徐志摩。他法學素養精湛,思路清楚,文筆通暢,下筆如行雲流水。他如果像陳水扁那些打手一樣出來寫雜文,絕不輸他們。我一直認為林勤綱和中國漢朝的張良一樣,是王佐之材。事實上,張德銘也如中國漢朝的劉邦一般,非常器重林勤綱。林勤綱也鞠躬盡悴,幫張德銘在大變動的時代應付一波又一波來請求協助的政治官司。
1979年我剛進張德銘的事務所時,余登發與其子余瑞言「涉嫌參與匪諜吳泰安叛亂」的案子爆發。黨外人士在張德銘商討對策,決定在余家所在的高雄橋頭舉辦戒嚴後的第一次示威遊行,聲援余登發父子。余登發的媳婦余陳月瑛後來也跑來找張德銘提供法律協助。我還記得余陳月瑛到事務所來時憂愁的面容。
隨後,後康寧祥創辦「八十年代」雜誌。黃信介等人創辦「美麗島」雜誌,民主運動開始沸騰。張德銘本人乃至於整個事務所的職員都或深或淺參與其中。康寧祥跟張德銘私交不錯,常來事務所。美麗島事件爆發後,張德銘的事務所儼然成為救援中心。我看過姚嘉文的妻周清玉帶著憂愁的面容來找張德銘的情景。一大堆「黨外」人士也常到張德銘的事務所來走動,如呂傳勝(呂秀蓮之兄)、尤清、司馬文武、許國泰(許信良之弟)、魏廷昱(魏廷朝之弟)、林濁水、林正杰、史非非(即范巽綠)、周渝(紫藤蘆茶藝館老闆)、蘇治芬、柯景森等。林濁水那時因一篇駁斥「南海血書」的文章而成名,和陳文茜走得滿近的。林濁水常拿一些文件來,借用事務所的影印機免費猛印(當時的影印機是用晒成藍圖的方式,不是用碳粉印成黑色,成本較高),讓事務所的行政助理小姐私下抱怨連連。
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團是陳繼盛和張德銘兩人籌組的。陳繼盛1935年左右出生,1957年左右台大法律系畢業(陳隆志、施啟揚、丘宏達、蕭天讚是他的同班同學),1957年考上律師(當年只有二十三人上榜)。後留學德國,學勞工法,得博士學位。回國擔任教授並執業律師。他辦很多勞資訴訟的案子,大多站在資方的一邊(很多大企業會請他當法律顧問)。美麗島辯護律師之一的郭吉仁也常辦勞資爭訟的案子,但永遠站在勞方一邊,常免費為勞工打官司。他為勞方和陳繼盛在法庭對壘,往往敗給代表資方的陳繼盛。我曾看到郭吉仁走出法庭苦笑的情形。
陳繼盛的律師事務所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離張德銘的事務所不遠。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團的籌組會議都在陳繼盛的律師事務所開。我曾幫張德銘送資料過去。我記得當時陳繼盛聘僱一位與林勤綱年紀差不多的律師叫許澍林。陳繼盛和張德銘兩人籌組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團,但兩人本身卻沒投入出庭辯護的行列,只在幕後協助。原因如何,不得而知。
張德銘較偏向「八十年代」的康寧祥這一派,沒有姚嘉文、林義雄等「美麗島」派那麼激進。美麗島事件發生,張德銘也有去高雄現場,但警備總部第一時間抓人時沒有抓張德銘。但警備總部隨後也約談張德銘。張德銘被約談時,事務所陷入愁雲慘霧中,事務所的職員包括我在內都擔心他是否出得來。幸好他平安出來。事後,我聽說張德銘是被警備總部嚴重警告,才沒擔任出庭辯護律師。實際是否如此,身為職員的我不方便問他。
陳水扁1950年出生,大林勤綱三歲。為何陳水扁在台大法律系只高林勤綱一年級呢?我想是因為陳水扁小學是七歲才入學,林勤綱是六歲入學,加上陳水扁讀大學是重考一年才上法律系。陳水扁1973年考上律師(當年只有十人上榜)。
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時,陳繼盛、張德銘都已四十多歲。陳水扁只有二十九歲,且是執業不久的菜鳥律師。陳繼盛、張德銘這兩個老骨頭不大可能直接認識他。陳水扁在他的「台灣之子」書中明白記載,是張德銘打電話給他,邀他加入律師團。自稱「賺錢像賺水」,正在清償家中債務的陳水扁,接到電話後,猶豫再三,不敢答應。後來經他老婆吳淑珍的鼓勵才答應加入律師團,為黃信介辯護。但他不像其他律師免費幫忙,他是有收費的。同為美麗島事件被告的紀萬生說他收黃信界二十萬元,應該沒錯。我曾向也為黃信介辯護的鄭慶隆律師和黃信介的弟弟黃天福求證過。
張德銘所以會打電話給陳水扁,我想和林勤綱的推薦有關,因為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前,林勤綱就曾向我推薦過陳水扁。
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前,我曾在台大法學院舉辦一場法律系系友座談會。我請林勤綱幫我推薦較出色的系友人選。林勤綱就推薦了一些人給我,陳水扁是其中一位,其他還有謝長廷、廖健男、郭吉仁等人。因為林勤綱的推薦,我就拿著邀請卡到陳水扁設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的「華夏法律事務所」拜訪陳水扁(同行者還有學棣李後政)。那是我第一次見到陳水扁,並跟他談邀請的事。他說很樂意參加。座談會舉辦之日,輪到他講話時,他對司法制度頗有意見,講得臉紅脖子粗,令我印象深刻。此後至今,我不曾見過陳水扁。
我不知道林勤綱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前和陳水扁有沒有私人交情,但我確知林勤綱知道陳水扁這號人物。美麗島事件發生後,陳繼盛、張德銘籌組辯護律師團時,林勤綱推薦陳水扁是順理成章的事。
林勤綱自己也參加律師團,不過不是為軍事法庭審判的叛亂罪被告黃信介等人辯護,而是為普通法院審判的一般刑事罪的被告張富忠和陳忠信二人辯護。紀萬生說林勤綱沒有收酬金,那是當然的,因為林勤綱是張德銘聘用的職員,領張德銘的薪水。他參與美麗島事件的辯護是奉張德銘之命辦事,不能自己收錢。至於,張德銘有無向張富忠和陳忠信二人收酬金。我想也沒有。
陳水扁說他不認識林勤綱,不無可能。因為陳水扁參與的軍事法庭審判和林勤綱參與的普通法院審判,時間、地點都不同,難有碰頭的機會。何況,陳水扁是獨當一面,而林勤綱不過是張德銘的職員。關於美麗島大審的大事都是張德銘出面在處理。不管陳水扁認不認識林勤綱,他們兩人都是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共同對抗威權體制,林勤綱說兩人是「戰友」,並無不可。誰說戰友間彼此一定要認識?很多挺扁派彼此不認識,各自在自己的領域中挺扁,也可稱為挺扁的戰友,不是嗎?
林勤綱有一個哥哥叫林勤經,是軍官學校畢業的職業軍人,美麗島事件發生時可能只是一個尉級軍官(現已退伍,退伍時是中將)。林勤綱曾跟我們這些同事說,他加入「黨外」人權律師張德銘的律師事務所,又參與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工作,害得他哥哥林勤經在軍中被以異樣眼光看待,影響升遷。林勤綱有一個弟弟叫林勤純是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沒當過律師,直接當司法官,期別比林勤綱早兩期(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
林勤綱是虔誠的基督徒。他1980年結婚時,採行宗教儀式。我和事務所的同事都有去參加他的結婚喜宴。為了組織家庭他那年也買一棟房子。房子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七段。那時,我們覺得那是很遙遠的地方。但他說那邊比較便宜,才買得起。他的老婆是台大歷史系畢業的學妹。聽說後來又到台大夜間部讀法律系。
1980年美麗島事件大審結束,年底恢復1978年因台美斷交而停辦的增額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張德銘以「黨外」人士身分回桃園參選增額立委,我被他調去中壢的競選總部幫忙。張德銘當選立委後,礙於法令,不能繼續執行律師業務,就把事務所結束。我們這些職員只好另覓他職。
我轉到同為美麗島辯護律師的鄭慶隆(事務所在台北市開封街一段)的事務所當律師助理,隨後又轉到同為美麗島辯護律師江鵬堅、謝長廷、郭吉仁等人合開的「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在台北市松江路),繼續當律師助理。林勤綱則轉到同為美麗島辯護律師的李勝雄(事務所在台北市懷寧街)那裡際續當聘僱律師。林勤綱會到李勝雄那裡,我想大概是因為李勝雄在美麗島事件大審時曾當庭與和法官互槓。法官叫李勝雄不要再講了,李勝雄偏不停地講下去。法官叫李勝雄坐下,李勝雄偏不坐。這點膽識讓林勤綱佩服吧!另外,林勤綱和李勝雄都是基督長老教會的虔誠信徒,有共同的宗教情操,願同負一軛(參照哥林多林後書6:14、腓立比書4:3),這也是在一起的原因吧!
林勤綱在李勝雄那裡上班時,我曾去找他討教。後來就漸漸與他疏遠了。但我知道林勤綱拿到台大法律學碩士後,又到台灣神學院攻讀神學碩士學位。1984年,為了進入體制以改革體制,他參加司法官特考,以便轉當司法官。考上後,他就結束律師業務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司法官訓練所第23期,朱朝亮、陳瑞仁、邱太三、彭紹瑾、高鳳仙是他的同期學員),1986年受訓結業,開始他傳奇性的司法官生涯。別人是循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一路往上爬,他偏從地院法官升到高院法官後,請調到地檢署當檢察官,作一個基層的「司法傳教士」。他結果在台北地檢署碰到了陳水扁。昔日的戰友陳水扁,今天變成他的階下囚。
在民間司改會及其他機構所做的法官評鑑中,林勤綱屢受肯定。他在庭上跟律師對話時,出口閉口尊稱律師為「大律師」,非常尊重律師的職務,不像有些法官官腔官調。他對被告也是和顏悅色,不會頤指氣使,動輒發怒。如前所述,他當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時,有一件我辯護的刑事案剛好是他審理的。他當庭稱我這個他當年的助理為「大律師」,讓我受寵若驚,至今難忘。
林勤綱曾跟我說他年輕時加入國民黨是充滿熱血的。他說他的高中(建國中學)的同班同學林正杰在高中時比他還要充滿熱血,好打抱不平。林正杰後來跑去幫許信良選桃園縣長,對抗國民黨,有跡可循。
林勤綱和林正杰一樣,都是「半山」,即父親是外省人,母親是台灣人。林正杰是民主運動者,不是台獨運動者,眾所週知。林勤綱也是民主運動者,應無疑義。否則,他不會冒著讓家人擔心的風險,去參與「黨外」運動。
我在張德銘的事務所跟林勤綱同事那段期間(近兩年),台灣只有民主運動,還沒有台獨運動。美麗島事件的被告和辯護律師一致辯稱被告從事的是民主運動,不是「叛亂」的台獨運動。我當時也只有反國民黨統治的觀念,沒有反中國統治的觀念。我的台獨思想是美麗島事件後,言論漸漸開放,透過「黨外」書刊,接觸到海外台獨的資訊後才逐漸形成的。那時,我已和林勤綱少接觸,不曉得他當時是否支持台獨。
不過,從林勤綱後來當了手持天枰,不可偏頗的司法官這一點,可見他不可能是台獨運動者(依規定,法官不可參與消滅中華民區的活動),充其量只是台獨的同情者。但我想他應該不會和林正杰那樣反台獨。別忘了,他是偏綠的基督長老教會的信徒,他在深綠的李勝雄律師那裡服務過。
挺扁派說林勤綱不是「綠色」,不過是司法機關塑造的「綠色樣板」,用來迫害陳水扁而已。這簡直是異想天開,鉤索羅織。如果這種人掌權,可能比國民黨還要兇狠。試問現今這個時代,法官還要分藍綠嗎?綠色的、挺扁的法官才是好法官嗎?別笑死人了!試問這些挺扁派,林勤綱1979年冒著讓家人擔心的風險,去參與「黨外」運動的時後,你們不是還在吃國民黨人或統派的飯嗎?現在雖然改吃扁飯,但扁飯吃多了,就可以以滿口胡言亂語嗎?
挺扁派對於林勤綱論告陳水扁罪行時頻頻哽咽拭淚,罵說:「法庭論辯,應是最嚴肅、最理性、最體現司法專業的時刻。一個檢察官怎麼可以痛哭流涕?人們在其他哪個民主法治國家,看過檢察官當庭哭個不停?這哪是辦案,這不是馬戲團演出嗎?」檢察官把感情帶入法庭,的確不太適當,但就林勤綱的情形而言,他是真情流露,絕不是演戲!中國三國時代不是有諸葛亮揮淚斬馬謖的故事嗎?諸葛亮的哭難道是演戲嗎?我看這些挺扁的人,其中有拿到陳水扁好處的,才是在演戲──邊罵司法不公,邊拿陳水扁的好處。
中國漢朝初年,蕭何推薦韓信為大將軍,後又助呂后設計韓信「謀反」的戲碼,殺害韓信(見史記「淮陰侯列傳」)。後世用「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以比喻事情的好壞或成敗都由同一人造成的。林勤綱與陳水扁的關係,在推薦方面而言,與蕭何與韓信的關係相同,但林勤綱並沒有設計害人,他是依法治陳水扁的罪。陳水扁於三十年前被林勤綱推薦而參與美麗島辯護,享得大名,如今又被林勤綱的追訴而成為階下囚,身敗名裂,我不能說「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只能說「起也斯人,落也斯人」。
參考資料
林勤綱哭什麼哭?!
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自由時報 2009-8-2
事情沸沸揚揚鬧了多日之後,檢察官林勤綱終於承認他不是前總統陳水扁的「室友」,把責任全推給媒體,歸咎為錯誤報導的烏龍事件。林勤綱的釐清並沒有解開疑竇,反而成為「謎團」的線索,牽出更多的疑問。
首先,如果沒有陳前總統「真正」的室友吳文清在媒體上公開「事實」,林勤綱會不會「以訛傳訛」的「居之不疑」?然後從「室友」連上「戰友」,歷史因此可以改寫?
其次要問的是,「室友說」出於何人之口?如此久遠的「私事」,不是「當事人」,誰能、誰敢說?何況此一說法見於所有媒體,沒有一家漏掉,可見絕對有製造中心:是有意製造還是確有所本?核心問題是,為何造假?一旦抽離掉「室友」、「戰友」的因素,林勤綱在法庭中用眼淚建構的論述馬上崩解,只剩下赤裸裸的鬥爭本色;「扁案」的政治本質再一次呈現在大家面前。
林勤綱接受訪問表示自己從來沒有說過與陳前總統是室友。要問的是,造謠的是誰?但他強調「和阿扁是三、四十年的老戰友」,這可不能再委之於「媒體」的烏龍了。既是「戰友」而且是「老」的,為什麼陳前總統「只有聽過,跟他不熟」的回應?
唯一捕捉到林勤綱的所謂「綠色淵源」,就是確曾擔任過美麗島事件的律師;「特偵組」的「政治利用」何嘗不是著眼於此!然而,「美麗島事件」的「律師團」成員共十五位,全屬「軍事審判」庭,林勤綱從事的「一般司法」不與焉;更重要的是,日後「律師團」組成「二二二會」,納入他人卻沒有林勤綱,這是其一。當年力戰國民黨的律師們,沒有一人進入黨國「司法體系」;這是「原則」與「理念」問題,可見林勤綱不可能成為「戰友」,遑論「老」了!
「室友」是假,「戰友」也不實,那麼林勤綱接受記者訪問時所說,他因為「太了解」阿扁,卻又無法迴避阿扁犯下的罪(《聯合報》,七月三十日),全屬無稽,接下來報導其他公訴檢察官形容「林勤綱珍惜與阿扁共同為民主奮戰的回憶,如今怎堪揭穿戰友犯罪的面紗」云云,洩漏了司法當局藉林勤綱(或與林合謀)的詭詐。
「扁案」法庭的雙林,真是各有特色:林怡君執「良心」之斧,把「法律」砸得稀爛;林勤綱拿「戰友」之棒,把「虛矯」(林勤綱語)打出「本尊」。「扁案」還辦得下去嗎!
《曹長青專欄》扁案檢察官的「鬧劇」
曹長青(作者為獨立評論員)
2009-8-3
陳水扁案終於結束曠日持久的法庭辯論和審理,準備進入一審。從去年底檢方公佈的那份「起訴書」的煽情語言,到這次結案時兩名檢察官的「激情演出」,司法不專業到像演出馬戲的程度,實在不是令人吃驚,而是令人震驚。
扁案的檢方起訴書已經不專業到幾成笑料,居然有很多與陳述事實完全無關的形容詞,什麼「貪得無厭,品行甚差,大肆干政,貪婪成性,濫用權勢,敗壞官箴」等等。這哪是法律用語?簡直是把泛藍名嘴的煽情語言寫進了起訴書。更荒唐的是,起訴書中指控陳水扁「貪污」的幾個關鍵錢數都是空格,後遭媒體廣泛質疑,新版本才補上。這不僅證明是先定罪、再找證據(錢數),也說明檢方對起訴書全文都沒仔細看一遍就急於公佈,急於給陳水扁定罪。檢方的草率和不專業,簡直可進世界司法紕漏大全。
這次檢方最後「論告」的不專業,像是故意和「起訴書」首尾呼應。檢察官林怡君在法庭大談良心,大批貪婪,完全是用司法專業之外的語言來辯案。誰都知道,「良心」「貪婪」等,根本不是法律用語。一個檢察官,居然都不懂得「用證據說話」。至於引宋太宗的話批扁,更是荒唐。且不說宋太宗是中國最下作、殘忍的皇帝之一,一個當代民主台灣的檢察官,怎麼可以引用中國獨裁者、殘暴君王的話作為法理依據?如果必須引用,為什麼不引用現代有民主法治思想的法學專家的話?一個滿腦袋中國專制皇帝語錄的人,怎麼可能是稱職的民主台灣的檢察官?
至於林怡君用報紙剪報當法律依據,更近乎是法盲行為。在美國等法治國家,不要說檢察官絕不可使用媒體報導作司法依據,即使陪審團成員,在審案期間,多被禁止看報紙電視,以防影響獨立判案。作為堂堂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難道都不知道這些司法常識?
在最後結案「論告」時,另位主任檢察官林勤綱的發言更像是演戲,居然「全程邊哭邊說了一個多小時」 、「頻頻哽咽拭淚」(中時報導)。還「主任」呢,連最普通的檢察官也應知道最基本的規矩:法庭論辯,應是最嚴肅、最理性、最體現司法專業的時刻。一個檢察官怎麼可以痛哭流涕?人們在其他哪個民主法治國家,看過檢察官當庭哭個不停?這哪是辦案,這不是馬戲團演出嗎?
林勤綱竟宣稱,他是在「心靈對話」。他以為這是「靈修」場合,佈道會?簡直無規無矩到了無邊的地步。而且林勤綱像林怡君一樣,也是張口不離中國皇帝,他扯得更遠,居然提什麼「王莽」。早些時法官蔡守訓也曾引用中國宋朝的例律來判案。這些法官、檢察官,言必提中國皇朝,牢記獨裁暴君的聖旨,無怪乎馬政府的法務部,簡直成了中國皇帝的「刑部」。
林怡君、林勤綱能做到北檢的檢察官,是真的不懂基本司法常識到了荒腔走板的程度?還是為了打扁而急於表現,寧可不顧基本專業操守?因為只要兇狠打扁,不僅能獲得泛藍陣營的青睞,成為媒體「名人」(中時不就說林勤綱「一炮打紅」嘛) ,更可能在馬政府的「刑部」運氣亨通。
台灣的司法,居然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拙劣表演(對岸中國不地道的時候,還得關起大門封死),實令人目瞪口呆。或許檢察官真的不知道,他們的表演已經「專業」到鬧劇的程度。
金恒煒專欄/「謊言」與「雙林」共舞!
金恒煒(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自由時報 2009-8-4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怡君在「扁案」法庭中,為什麼敢冒「司法」的大不韙,公然亮出「媒體報導」當論述依據?原因很簡單,「扁案」是媒體與司法聯手炮製的政治案件;「媒體」遠比「司法」強而有力多了。司法審判必須靠證據,靠「法律邏輯」來證成,但媒體不必,甚至連「事實」都可以扭曲,目的只為「鬥扁」(林勤綱「一夕成名」即是顯例),林怡君用「媒體判決」當底稿,然後再高標「良心」,老實說「言詞辯論」庭活像「聯合中國」的「社論」!
「扁案」的言詞辯論庭是台北地院與地檢署精心策劃下聯袂推出的司法大戲。刻意挑出為「敬愛的張熙懷被抹紅」而「報仇」的「女王蜂」林怡君以及冠上「綠色淵源」的林勤綱,一女一男、一少一老,已先奪人耳目而可以掩蓋「證據不足」、「論證謬誤」的重點。這還不夠,又刻意挨到晚上九點四十分才讓前總統陳水扁陳述。司法單位充分利用媒體「時間壓力」的特色,消滅了陳前總統的見光率。當天電子媒體對扁「消音」以及次日平面媒體大幅報導林怡君的聲色表演而不及扁。
林怡君是「藍色樣板」,說什麼「整個扁案都是良心問題」、「扁八年帶給我們什麼」、「口口聲聲『愛台灣』」,林勤綱則塑成「綠色樣板」。林勤綱明明不是扁「室友」,也非扁「戰友」,甚而也不是「綠色」,有趣的是,所有媒體都用「綠色公式」套在林勤綱身上,更教人訝異的是林勤綱的表現完全符合媒體的報導。不知道是媒體進駐司法還是司法棲息於媒體?也不知道「雙林」受媒體指揮還是媒體受「雙林」的司法機構擺佈?
二十九日到三十一日的「聯合中國」兩報簡直成了雙林的「造勢」專刊,尤其披著綠衫的林勤綱宛如另一個施明德。不,從林勤綱的言談中,他與扁的「親密」更甚於施:「林勤綱…聊及當年和阿扁的革命情感」、「和阿扁是三、四十年的老戰友」、「回顧與扁一起為台灣異議運動打拚的歷程」、「就像自己親人涉案」…所以庭訊結束,林走向扁說:「我會等你出來」才成為「美麗錯誤」的「句點」。
劇本已然寫好,林勤綱在法庭「假做真時」的賣力唱作,《聯合報》社論「依樣畫葫蘆」的敲鑼打鼓,媒體功能果然發揮十足。社論以〈林勤綱檢察官公訴他的「田中角榮」〉為題;先要問「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案,林與扁「兩個法律系學生」真的有「共同」的「見賢思齊」?若而連「共同」都沒有,如何成為「他的」?可能只成「他,馬的」。至於內文援引「四十年的交誼」、「二人過去的交往」、「在私誼與公義的交煎下」、「面對老友」到結尾「往日的青年情懷」,文情並茂卻全禁不起事實的檢驗;評論固然是「意見」表達但必須建構在「事實」的基礎上。現在,檢察官不談證據、社論不談「事實」,《聯合報》水準與「雙林」的唱作,一內一外、一文一武,倒是絕配,到底是「境界全出」或者「尾巴全露」?
「聚蚊」才能「成雷」,《聯合報》不是「孤例」。吳文清在媒體上公開揭露林勤綱的「室友」之謊,扁則否認「戰友」說,真相了了,《中國時報》依然依「既定政策」寫社論,用「兩個美麗島大審律師」當題目,臉不紅氣不喘的說什麼林勤綱「在校期間曾與陳水扁為宿舍舍友」、「共同砥礪法律人的理想」、「向阿扁解釋身為老友」。只要與《聯合報》社論一對照,所有的關鍵字一樣,「虛構」一樣、連論證也一樣;不同的報紙、不同的主筆、不同的時間,寫出一樣「捧林打扁」的文字,列入「今古奇觀」也不為過。
「扁案」打出了司法與媒體的原形,政治鬥爭具體在法庭與媒體上搬演,套馬克.吐溫的話:「司法的靴子還套不上腳,謊言就跑遍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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